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柳)行罚决字〔2024〕0807号
违法行为人赵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1年10月06日,因赵x吸毒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后转为社区戒毒。 2021年05月19日,因2021.5.18赵x吸毒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并责令社区戒毒。
现查明:2024年08月27日10时许,柳xxx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赵x有吸食毒品的嫌疑。在抓获赵x后,经采集赵x的毛发并送至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在赵x毛发中含有甲基苯丙胺。
以上事实有赵x的陈述、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采集赵x毛发的全程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赵x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四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