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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秋)行罚决字〔2024〕0700号

发布日期:2024-09-05 14:18:57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秋)行罚决字〔2024〕0700号

违法行为人满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1年09月27日,因2021.9.27阿x物资经销处废物污染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6月9日上午9时许,在四场双龙河边高速桥底下的钓场铁皮房内,因纠纷踹了尹xx的腿部,造成尹xx腿受伤。

以上事实有尹x站询问笔录、满xx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照片、法医鉴定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满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