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柳)行罚决字〔2024〕0727号
违法行为人杨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8月12日15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杨xx于2023年8月16日租住杨晓x在柳x三村福xx小区的门市房,在此期间,杨晓x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的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报备。
以上事实有现场录像、现场照片、检查情况说明、杨晓x的自述材料、杨xx的自述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x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柳赞海防派出所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