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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4〕0751号

发布日期:2024-09-05 14:20:12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4〕0751号

违法行为人严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报警内容:2024.08.12上午九点三十左右,报警人杨xx,来所报警,报警人称严xx(身份证:130xxxxxxxxxxxx017手机号:xxxxxx)采取短信轰炸,给家人发送微x等方式干扰我的正常生活。受理行政案件,现场无监控,无人员录制视频。经侦查,严xx与杨xx存在感情纠纷,后严xx多次纠缠杨xx,多次以发短信、微x等方式干扰杨xx本人及其家人,影响到杨xx的正常生活。 。

以上事实有严xx、杨xx的询问笔录、手机聊天截图、谅解书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严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