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三)行罚决字〔2024〕0723号
违法行为人高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区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2018年02月09日,因高xx吸毒案,被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2018年06月28日,因高xx盗窃案,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2024年07月29日,因高xx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九天。
现查明:2024年08月10日17时许,在唐山南堡开发区希望路北口卡口处,高xx酒后无理取闹,无故辱骂保安,拦截过往车辆,损坏电子杆等,行为恶劣。
以上事实有高xx的陈述和申辩、报案人询问笔录、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视频监控和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高xx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