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双)行罚决字〔2024〕0707号
违法行为人张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镇乐xx河东社区xx楼x栋1门202,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8年11月13日,因xxxxxx贾xx被寻衅滋事,被乐亭县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3年07月26日14时许,你与张x 程x在曹xx区一农场青龙河泵站工地和赵xx 赵xx父子二人因为工地问题发生厮打,造成赵xx 赵xx轻微伤,张x轻微伤,张x不足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赵xx 赵xx 张x 张x 程x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出警视频,现场监控,法医鉴定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肆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肆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