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0689号
违法行为人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x市,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4年03月17日,因王xx传播淫秽信息案,被滦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08月02日17时许,在工作中发现:违法人王xx和陈xx两人于2024年7月26日至8月1日多次在唐海镇龙凤园小区xxxxxxxxx区粘贴涉黄小广告,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王xx的陈述、陈xx陈述、视频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行政拘留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1部标签打印机,3段贴纸卷。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