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0749号
违法行为人董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7年05月09日,因董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第三类机动车,被高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2022年04月08日,因xxxxxx姜各庄镇xxx村王xxx被盗窃案,被乐亭县公安局移送起诉。 2024年07月31日,因xxxxxx张猛东电动车被盗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07月17日18时许,在唐xx星耀台球厅董xx将曹xx放在休息处桌子上的手表盗走。2024年06月23日23时许,在唐xx创业广场董xx以借用电动车的名义将宁xx的电动车骗走。2024年07月10日13时许,在唐xx创业广场东修理自行车处,董xx以借用电动车的名义将孙xx的电动车骗走。2024年07月18日1时许,在唐xx创业广场北门口,董xx以试骑自行车的名义将孙xx的自行车骗走。
以上事实有董xx陈述、曹xx陈述、宁xx陈述、孙xx陈述、孙xx陈述、现场监控录像、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董xx行政拘留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董xx行政拘留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董xx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