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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0776号

发布日期:2024-09-05 14:27:53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0776号

违法行为人刘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唐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3年03月27日,因2023.3.23孙x被殴打案,被唐山市公安局东油分局行政拘留。 2023年03月30日,因2023.3.24刘x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被唐山市公安局东油分局行政拘留。 2023年11月21日,因刘x危险驾驶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4年7月30日11时 许,在唐xx大光二里54号刘x与孙x因家庭琐事发生打架,孙x殴打刘x面部一巴掌,刘x用罐头瓶将孙x右额部冲伤,孙x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刘x陈述、孙x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行政拘留四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四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