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通)行罚决字〔2024〕0764号
违法行为人曹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3年05月08日,因曹xx等人赌博案,被滦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6月20日9时许,在曹x甸区新城火车东站南侧马路上,开出租车的张x与驾驶网约车的曹xx因拉客问题发生纠纷, 曹xx驾驶车牌号为xxxxxx的SUV车向前行驶顶撞了张x两下,致使张x受伤。经曹x甸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x身体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曹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通海路派出所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