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新治)行罚决字〔2024〕0779号
违法行为人冯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村xx号 ,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8月09日20时许,冯xx在曹x甸新城七天酒店前台工作时,未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酒店的201房间住宿两人,只登记其中一名旅客信息。
以上事实有冯xx的陈述和辩解、证人询问笔录、检查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冯x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