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远)行罚决字〔2024〕0739号
违法行为人张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x省xx市xx县xxxxx村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2年11月11日,因xxxxxx张xx擅自容留非出海人员作业案,被河北公安边防总队罚款。
现查明:2024年08月10日14时许,远大桥海防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张xx在曹xx工业区中石油码头对面无证驾驶机动船舶出海。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供述、现场视频、勘验笔录、指认笔录、曹xx海事局调取证据复函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罚款陆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陆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