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891号
违法行为人郑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3年04月15日,因xxxxxx故意伤害,被滦南县公安局南堡海防派出所罚款。 2023年08月01日,因郑xx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滦南县公安局移送起诉。2019年05月0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西外环高速大队处罚。
现查明:2024年09月09日14时49分,郑xx驾驶车牌号为xxxxxx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曹x甸区滨海大街与永丰路交叉口时被曹x甸区公安交警支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是40mg/100ml,郑xx对呼气酒精检测结果无异议,郑xx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公安网查询,郑xx于2019年5月7日在长深高速-968公里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罚,故郑xx此次属于因饮酒驾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现场查获视频、驾驶证行驶证查询结果、郑xx询问笔录、第一次饮酒驾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郑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