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830号
违法行为人张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曹xx区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2021年2月2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曹xx区交警支队查获并处罚。
现查明:2024年08月09日14时许,张xx驾驶xxxxxx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曹xx区四农场九队北侧处因酒驾被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执勤民警对驾驶员张xx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血液酒精浓度94mg/100ml,后民警立即将涉嫌醉酒驾车的驾驶员张xx带至曹xx区医院进行采血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血液进行酒精鉴定,经唐山市宏基实业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张xx血液酒精含量为77.66mg/100ml,后民警用公安网查询驾驶员张xx于2021年2月20日因酒驾被曹xx交警支队处理过,本次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第一次酒驾查询证明、唐山市宏基实业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张xx的询问笔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张xx驾驶证、行驶证查询结果、现场查获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行政拘留八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