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874号
违法行为人薛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经济技书开发区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2021年07月1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霸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罚。
现查明:2024年09月10日22时23分,薛x驾驶车牌号为xxxxxx小型汽车行驶至曹xx工业区中山路科技道口被曹xx区公安交警支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是154mg/100ml,后经唐山市宏基司法鉴定所鉴定薛x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2.30mg/100ml,经调查薛x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通过公安网查询,2021年7月19日薛x在霸州市芳清道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故xx本次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驾驶人曾因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被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结果、现场查获视频、薛x询问笔录、唐xxx司法鉴定意见书结果、第一次饮酒驾车处罚决定书及公安网交通违法记录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薛x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