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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835号

发布日期:2024-10-08 15:25:35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835号

违法行为人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x区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x2024年09月05日13时40分许,王xx驾驶x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曹x甸区迎宾路与垦x大街交叉口,因酒后驾驶被民警当场查获,查获现场民警对驾驶员王xx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血液酒精浓度27mg/100ml,经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应用平台查询王xx于2015年04月01日14时10分因酒后驾驶被曹x甸区交警支队第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过,处罚决定书编号为130xxxxxxxxxxxx2101,王xx本次违法为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现场查获录像、王xx询问笔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第一次酒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行政拘留四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四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