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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890号

发布日期:2024-10-08 15:28:41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890号

违法行为人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9月18日15时31分,王xx驾驶车牌号为xxxxxx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曹x甸区滨海大街与唐xx交叉口时被曹x甸区公安交警支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是25mg/100ml,王xx对呼气酒精检测结果无异议,王xx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公安网查询王xx驾驶的xxxxxx轻型普通货车使用性质是货运,故王xx本次属于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视频、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结果、王xx询问笔录及公安网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