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登录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861号

发布日期:2024-10-08 15:29:43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861号

违法行为人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王xx2017年1月12日因涉嫌污染环境被滦南县环境安全保卫大队立案处罚;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被曹x甸区滨海派出所立案处罚。

现查明:2024年08月23日15时54分,王xx驾驶车牌号为xxxxxx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曹x甸区于xx双龙河桥东时被曹x甸区公安交警支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是124mg/100ml,后经唐山市宏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王xx血样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0.28mg/100ml,经查xxx此次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经公安网查询,王xx驾驶的xxxxxx轻型厢式货车使用性质是营运性质,故王xx属于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视频、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结果、唐xxx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检结果、王xx讯问笔录及公安网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