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823号
违法行为人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曹xx区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8年11月25日,因2xxxxxxxxx,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行政拘留。2015年5月21日在唐xx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曹xx区交警支队查获并处罚
现查明:2024年09月02日13时许,王xx驾驶xxxxxx轻型普通货车在古xx因酒后驾驶被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王xx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30mg/100ml。经公安网络查询,王宝x2015年5月21日在曹xx区唐xx因酒后驾驶被曹xx交警支队查获并处罚过,该次酒驾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视频、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第一次酒驾查询证明、驾驶人查询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证明、王宝x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行政拘留四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四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