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登录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876号

发布日期:2024-10-08 15:34:39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876号

违法行为人丁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区xxxxxxx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丁x曾于2017年05月28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花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并处罚

现查明:2024年09月07日21时29分,丁x驾驶车牌号为xxxxxx小型汽车行驶至曹xx工业区唐xxx夏道口被曹xx区公安交警支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是53mg/100ml,后经唐山市宏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丁x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2.26mg/100ml。通过公安网查询,丁x曾于2017年05月28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获并处罚,故丁x的此次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视频、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结果、丁x询问笔录、唐xxx司法鉴定意见书结果及丁x交通违法记录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丁xx行政拘留四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四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