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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837号

发布日期:2024-10-08 15:36:51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837号

违法行为人崔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2017年7月22日在迁曹x90公里处因酒后驾驶被滦南县交警查获并处罚

现查明:2024年09月07日06时许,崔xx驾驶牌号为xxxxxx的小型汽车在科技南道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崔xx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64mg/100ml,经公安网络查询,崔xx在2017年7月22日在迁曹x90公里处因酒后驾驶被滦南县交警大队查获并处罚,该次酒驾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视频、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第一次酒驾查询证明、违法记录查询证明、驾驶人查询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证明、崔xx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崔xx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