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822号
违法行为人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村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6月25日23时许,程xx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东xx行驶至曹xx区五农场场部辰兴大街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号危化品运输车相撞,造成程xx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程xx血液酒精含量为:110.0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但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认定其犯罪,经交警认定程xx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冯xx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程xx有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程xx询问笔录、血液酒精检测报告书、车辆痕迹检测报告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程xx行政拘留十一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一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