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875号
违法行为人常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曹x甸区xx花园xxx-1-xx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 2024年7月14日19时48分许,常x驾驶xxxxxx号小型轿车沿曹x甸文化路秀萍驴肉蒸饺门口由南向北倒车时,与王xx南尾北停放的xxxxxx号小型轿车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常x驾车逃逸。此事故经曹x甸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常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x无责任。违法行为人常x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逃逸情节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当事人询问笔录及证人证言、周边商铺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监控视频、北京龙x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常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