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钢)行罚决字〔2024〕0883号
违法行为人张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x省xxx市xx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1年02月01日,因昱海蓝湾B区道口打架斗殴,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07月24日01时许,因薛xx给张x女朋友王x发信息引发纠纷,张x在曹xx工业区11加柒克拉门口将薛xx打伤,鼻子出血,经鉴定,被害人薛xx的伤情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报案人笔录、证人笔录、违法人员张x供述与辩解、现场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