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0829号
违法行为人张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7月10日19时许,张x因孙xx举报游泳馆一事,张x与戴xx到唐xxxx世家6-2-xxxx孙xx家找孙xx欲进行协商,孙xx未开门协商,后双方发生口角,张x对孙xx进行辱骂。
以上事实有张x陈述、孙xx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录音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滦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