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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三)行罚决字〔2024〕0877号

发布日期:2024-10-08 15:42:02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三)行罚决字〔2024〕0877号

违法行为人佟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区xxxxxxx村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因情感纠葛,佟xx为报复她人,添加多人微信附近人聊天,泄露她人电话住址等信息,侵犯她人隐私,导致她人造多人骚扰数日,给她人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笔录、证人证言、接受证据清单、手机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佟x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南堡开发区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