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高)行罚决字〔2024〕0831号
违法行为人姚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xxx村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9月07日20时30分许,在曹x甸新城揽月湾景区东区夏日沙滩音乐节演出现场,姚xx站在观众人群中观看舞台表演时,为追求精神上的刺激,用自己勃起的阴茎隔着裤子多次前顶站在其前面的杨x的臀部进行猥亵。
以上事实有姚xx的陈述和申辩、报警人的陈述,出警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姚xx行政拘留十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