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南)行罚决字〔2024〕0827号
违法行为人郑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x村x组,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9月04日14时30分许,在中国国能东北东电三公司南堡开发区项目部门口,郑x把一辆白色SUV(辽xxxxxx)汽车堵在项目部大门口达6个小时,造成车辆无法进出,影响中国国能东北东电三公司南堡开发区项目部正常工作秩序。
以上事实有郑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出警视频、监控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郑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南堡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