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柳)行罚决字〔2024〕0867号
违法行为人张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曹x甸区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4年06月18日,因xxxxxx九场张xx被干扰正常生活,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08月25日,张xx以调戏妇女为目的,添加杨x的微信,并通过微信多次向杨x发送男性生殖器图片,辱骂并威胁杨x及其家人,严重干扰杨x的正常生活。
以上事实有处警视频、受害人的陈述、张xx的供述、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肆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肆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