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滨)行罚决字〔2024〕0882号
违法行为人李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镇老x庄xx二区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8月07日13时许,在南堡开发区坦x车行因李xx和李xx有经济纠纷,李xx来到坦x车用扳手砸到李xx身上,同时李xx海将玻璃砸碎并损毁其他物品。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申辩,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罚款叁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肆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柒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唐山南堡开发区支行缴纳罚款柒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九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