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通)行罚决字〔2024〕0887号
违法行为人黄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曹x甸区唐xxxxxx5-2-xxx室,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 2024年7月29日 15时许,在曹x甸区xxxxxxxxxx号楼xx造型理发店,黄xx与苏xx因安装空调事宜发生争执,过程中黄xx用头撞了一下苏xx,苏xx经曹x甸区医院检查,造成苏xx左侧耳廓稍红肿,无明显触痛,双侧耳廓、耳道鼓膜未见异常。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曹x甸区医院检查报告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通海路派出所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