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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高)行罚决字〔2024〕0818号

发布日期:2024-10-08 15:49:52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高)行罚决字〔2024〕0818号

违法行为人孟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市,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7月6日23时许,在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xxxxxxxxx区xx2-1-xxxx室孟xx家门口,孟xx与孙xx因琐事发生纠纷,孟xx让孙xx、孙xx、孙xx进屋,孙xx、孙xx、孙xx不进,后孟xx关门时推搡了孙xx、孙xx,导致孙xx、孙xx受伤,经鉴定,孙xx的伤情属轻微伤,孙xx的伤情不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孟xx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现场笔录、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孟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高尚堡海防派出所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