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通)行罚决字〔2024〕0868号
违法行为人岳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x市xx区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5月底至6月初期间,岳x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中发布带有“实习备案”字样的广告等宣传手段,向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非法买卖、伪造企事业单位证明文件,非法获利1800余元,赃款已全部退赔 。
以上事实有本人及同案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岳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