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港)行罚决字〔2024〕0817号
违法行为人雷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x市xx区xxxxxx村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2022年1月21日,雷x因殴打他人被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200元。
现查明:2024年04月22日0时许,雷x与吴xx在曹xx工业区西港码头前沿102泊位处排队等待装车,吴xx插队引发雷x不满,雷x使用安全帽对吴xx进行殴打,雷x在推搡吴xx的过程中,吴xx被迫背部向下倒地,雷x也面部向下倒地,雷x头部磕到地面石灰石导致额头流血。起身后,雷x发现自己头部流血,再次对吴xx进行殴打,造成吴xx身体多处受伤 。经鉴定,吴xx的伤情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雷x的陈述及申辩、吴xx的陈述与申辩、现场监控、现场勘查、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雷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