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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三)行罚决字〔2024〕0865号

发布日期:2024-10-08 15:52:41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三)行罚决字〔2024〕0865号

违法行为人张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区xx花园xxx楼2门xxx室,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4月5日 23时许,在唐山市曹x甸区南堡开发区浪漫人生KTV门口,在唐山市曹x甸区南堡开发区浪漫人生KTV门口,张xx与张x发生了纠纷。后在晟x宾馆东侧的胡xx,张x与张xx互相殴打对方,张x殴打了韩xx。

以上事实有张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和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