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登录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4〕0828号

发布日期:2024-10-08 15:54:46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4〕0828号

违法行为人高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9月5日 19时,高xx在曹xx工业区3+诚达搅拌站门口将一辆本田CRV汽车驾驶位门拉开,盗窃车内现金7元,高xx在离开现场的时候被车主当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报案人的陈述,违法人的供述和现场赃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高xx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壹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六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