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柳)行罚决字〔2024〕0884号
违法行为人李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曹x甸区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9月24日15时许,柳x海防派出所民警对柳x镇菜市xx板面进行检查时发现,李xx于2024年9月5日将自己家的房屋以每年11000元出租给王xx等人用于居住和经营xx板面店,期间李xx一直未向公安机关登记报备承租人信息。
以上事实有李xx的自书材料、王xx的自书材料、现场处警录像、现场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柳赞海防派出所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