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双)行罚决字〔2024〕0852号
违法行为人董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9月14日09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我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x农场场部董xx未按规定报送流动人口信息。我所依法受理行政案件。
以上事实有出警录像,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董xx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