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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双)行罚决字〔2024〕0850号

发布日期:2024-10-08 15:58:28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双)行罚决字〔2024〕0850号

违法行为人杨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9年09月23日,因2019.6.17张强开设赌场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罚款。

现查明:2024年09月13日11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杨xx将房屋出租给别人,未按规定报送承租人信息。

以上事实有杨xx的供述、出警视频及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xxx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