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0836号
违法行为人陈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x市,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8月02日17时许,在工作中发现:违法人陈xx与王xx两人于2024年7月26日至8月1日多次在龙凤园、铂瑞公馆等多个小区粘贴涉黄小广告,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xx的陈述、王xx陈述、视频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