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0869号
违法行为人王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6月17日 14时许,在曹x甸区唐xx盛xx居门口因骑行王x与张x发生口角,后在盛xx居三号楼三单元西侧,王x将张x放在电动自行车小盒里面的苹果13pro摔坏。经唐山市曹x甸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手机损失价格为人民币贰仟xxxxx(2021元)。
以上事实有王x的陈述与申辩、张x的陈述、唐山市曹x甸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行政拘留四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四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