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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双)行罚决字〔2024〕0857号

发布日期:2024-10-08 16:03:51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双)行罚决字〔2024〕0857号

违法行为人赵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曹xx区xx队,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7月22日13时许,郑xx(男,1973年01月14日生,联系电话:xxxxxx)报警:称有人在抖音和款手散布谣言,请求出警,民警到场后了解到散布谣言事实,依法受理行政案件。

以上事实有报案笔录,违法行为人陈述,报案人单位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赵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双井派出所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