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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通)行罚决字〔2024〕0904号

发布日期:2024-10-08 16:05:35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通)行罚决字〔2024〕0904号

违法行为人高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市xxxxxxx村xx队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3月23日 8时许,在河北科技学院26号楼刘xx小吃店高xx与同店员工刘xx工作中发生口角后用剪刀将刘xx左手扎伤,经鉴定,刘xx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本人陈述、报案人报案材料、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高x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