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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垦刑)行罚决字〔2024〕0824号

发布日期:2024-10-08 16:14:50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刑)行罚决字〔2024〕0824号

违法行为人祁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x省xxx市xx区xx街xx委xx组,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7年09月18日,因xxxxxx曹x甸区高xx银行卡内现金被盗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移送起诉。 2022年10月06日,因2022.6.30刘xx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3年5月27日,邬xx与祁xx联系介绍马xx与李xxxx嫖娼,祁xx请马xx吃饭、嫖娼,邬xx介绍、引诱李xxxx。2023年5月27日晚,邬xx带着李xx去唐xx新城大街西边鹏达家居东边找祁xx,后四人乘车去曹x甸区xxxxxxxx区底商的串忆烧烤屋吃饭。吃饭的过程中,祁xx与邬xx商量卖淫的价格,定在了1000元。吃饭的过程中李xx自称自己是2004年出生。2023年5月27日20时22分左右,祁xx让张x带着马xx、邬xx、李xx到了时代广场B座门口。邬xx留在门口,马xx、李xx、张x一同上楼到了时代广场B座805室后,张x离开。马xx与李xx在时代广场B座805室北侧卧室床上发生性关系。5月27日晚21时左右,马xx与李xx从时代广场出来回到文苑花园底商的串忆烧烤屋。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陈述、受害人陈述、现场指认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祁xx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人,在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