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双)行罚决字〔2024〕0853号
违法行为人唐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王xx。
现查明:2024年09月13日10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我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xx加油站未按规定报告招用流动人口信息。我所依法受理行政案。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出警录像,违法单位负责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xxxxxx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