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4〕0841号
违法行为人唐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郑xx。
现查明:2024年9月8日8时许,在曹x甸区x里海中路赤泥工地门口,民警发现唐xxx气体有限公司员工任xx驾驶货车运输9罐液态二氧化碳,10罐丙烷送货,车上未配备押运员。
以上事实有现场视频、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xxxxxxxxxx罚款壹万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万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