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4〕0863号
违法行为人曹xxxxxxxxxxxx,地址:曹x甸工业区xxxx1-xx,法定代表人:朱xx。
现查明:2024年09月18日20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曹x甸区xx歌厅门口、走廊未按规定悬挂禁止未成年入内、禁黄、禁赌、禁毒等内容警示标识。
以上事实有检查视频、法人朱xx的陈述、检查照片、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曹xxxxxx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