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登录

唐曹公(南)行罚决字〔2024〕0872号

发布日期:2024-10-08 16:33:08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南)行罚决字〔2024〕0872号

违法行为人曹xxxxxxx,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xxxxxxxx号,法定代表人:曹xx。

现查明:曹xx区公安局南盐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曹xx区xx旅馆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

以上事实有法人曹xx的陈述及申辩、现场检查录像、旅馆登记簿、旅馆入住登记系统检查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曹xxxxxx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南堡开发区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南盐派出所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