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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三)行罚决字〔2024〕0889号

发布日期:2024-10-08 16:34:04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三)行罚决字〔2024〕0889号

违法行为人海xxxx,地址:希望路xxxxxx号,法定代表人:张x。

现查明:2024年09月25日15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南堡开发区xx旅馆未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

以上事实有检查录像、xx旅馆负责人张x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海xxx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堡开发区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