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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4〕0912号

发布日期:2024-10-09 15:54:40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4〕0912号

违法行为人河xxxxxxxxxx,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法定代表人:崔xx。

现查明:2024年9月30日15时许,十里海防派出所民警在唐x钢厂检查时发现唐x的易制毒易制爆监控未接入公安网,指挥大厅未安装门禁,档案台账不完善,未按规定落实企业内保措施。

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视频,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河xxxx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